关于对平阳县新居民慈善助医的通知
平慈字[2012]19号
各基层慈善分会(民政办)、各新居民服务管理所:
为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新居民生活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新居民的关爱,根据平阳县慈善总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全县“三种类型”病困户救助的通知》精神和县政府有关新居民的政策规定,就有关救助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四种大病”病困人员的救助
1、救助对象是指在我县范围内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以临时居住证或居住证为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一年以上,因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症、红斑狼疮等“四种大病”的病困人员。
2、救助金额:对每一患者救助2000—5000元,对同一救助对象三年内不予重复救助。持有残疾人特困证患者,救助金额视情略高。
3、正在本县医院(平一医、平二医、中医院、长庚医院)接受血透治疗的尿毒症病困患者,通过这四家医院血透室推荐,可给予“护肾净血”专项资金救助,救助金额为5000—10000元。一年内已得到“四种大病”救助的对象不再给予血透治疗救助。其他没有在本县医院血透治疗的尿毒症患者仍然按“四种大病”标准进行救助。当年进行肾移植手术的家庭困难的患者可给予救助10000—15000元。
二、“四种大病”病困户救助的申请程序
1、患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县慈善总会印制的“新居民四种大病救助申请表”。
2、要求“四种大病”救助的患者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本年度的诊断证明及复印件,临时居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持有残疾人特困证,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向所在地镇(乡)慈善分会或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在接受救助者的申请报告后,接受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签署意见。
4、各镇(乡)慈善分会、新居民服务管理所要设置新居民“四种大病”病困户救助登记表,将救助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和申请理由等一一登记清楚,建立档案。
三、对“四种大病”病困户救助的审批程序
1、已建立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的镇(乡),新居民的“四种大病”病困人员的申请救助材料要首先上报所属的镇(乡)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由镇(乡)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核实签署意见后,转交本区域慈善分会。
2、未建立新居民管理所的镇(乡),新居民“四种大病”病困人员的申请救助材料要直接上报所属的镇(乡)慈善分会。
3、对新居民“四种大病”病困户救助,各镇(乡)慈善分会要将他们视为本地居民,条件具备的按本地居民同等标准给予救助。需要县慈善总会配套救助的,按规定每季度末25日前上报,由县慈善总会和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共同审核。无特殊情况,县慈善总会不临时研究审批。
4、县慈善总会、慈善分会或民政办和新居民服务管理局的经办人员应熟悉本通知各项规定,为救助对象做好服务工作。
平阳县慈善总会
平阳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局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