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慈善总会文件
平慈字[2015]14号
关于印发《平阳县慈善总会基层慈善组织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基层慈善分会:
《平阳县慈善总会基层组织慈善工作规则》已经于2015年6月19日县慈善总会会长会议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平阳县慈善总会
2015年6月23日
平阳县慈善总会
基层慈善组织工作规则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平阳县慈善总会会长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县慈善总会基层慈善组织活动,促进基层慈善组织网络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平阳县慈善事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平阳县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县慈善总会实行“一级法人、二级管理”。基层慈善分会是县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是县慈善总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县慈善总会承担。不另设分会章程,遵守县慈善总会章程,对县慈善总会负责。在授权的地域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二条 慈善分会的机构设置,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机构设在镇(乡)机关或县机关部门所在地。慈善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县慈善总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具备条件者可连任。
第三条 慈善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会长会议集体决定。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四条 慈善分会可根据需要成立理事会,由分会会长会议根据捐资实绩决定理事人选,报县慈善总会备案。根据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慈善分会可聘任名誉会长或名誉副会长若干名。
第五条 镇(乡)慈善分会应在社区设立慈善工作站,在村(居)设立慈善工作室,建立慈善帮扶基金。县机关部门慈善分会,可在下属机构内设立相应慈善组织。
第六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站长和村(居)慈善工作室主任及其工作班子人选由镇(乡)慈善分会聘任,报县慈善总会备案。
第七条 基层慈善组织组成人员的条件:(1)热心慈善工作,乐意为慈善事业尽责奉献;(2)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望;(3)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4)身体健康,能胜任慈善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慈善理念,努力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不断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坚持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人民的方针。积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募捐和全县统一部署的“慈善一日捐”活动,努力壮大慈善资金规模,以提高慈善救助能力。
第十条 开展对当地慈善资源、弱势群体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做好慈善救助工作。反映社情民意,与总会加强信息沟通联系,为上级慈善组织的决策当好参谋。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义工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层慈善分会募集的资金是县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县慈善总会统一入账、统一管理。慈善分会受县慈善总会委托拥有依照本规则规定范围的善款使用权。募捐时使用县慈善总会
统一收据(《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三条 慈善分会通过县慈善总会依法设立银行账户,刻制财务印章,独立建帐,账目齐全公开,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第十四条 慈善分会资金来源,采取县统一发动募捐和各慈善分会自行募捐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1、县机关直属单位“慈善一日捐”等非定向捐资,全部上缴县慈善总会,由县慈善总会统筹使用;慈善分会辖区内所募非定向捐资资金,除按10%-30%的比例上交县慈善总会外,留余的慈善资金和慈善分会募集的定向捐资、冠名捐资的慈善资金,由慈善分会在使用范围内用于当地的慈善救助。
2、定向捐赠的资金,按捐赠人的意愿开展救助。
3、基层慈善分会每年年初向县慈善总会上报项目预算,接受县慈善总会监督、指导。
4、基层慈善分会建立报账制度,每季度向县慈善总会报送报表,并接受县慈善总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五条 慈善分会资金使用范围
(1) 举办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开展符合《平阳县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慈善救助活动;
(3)按照捐款人意愿创立的慈善冠名基金、定向捐资等捐赠的资金可用于赞助社会福利、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慈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移作他用。如发现慈善分会不按规定范围使用慈善资金,县慈善总会有权责令分会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并冻结其所有资金,构成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慈善分会的工作经费,参照县慈善总会争取财政补助的办法,由各镇(乡)或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慈善分会工作人员补贴,已退休的专职聘用人员可发给工作补贴。在职、兼职人员不发工作补贴,但可视工作情况,按有关规定发给交通费、通讯费等。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九条 慈善救助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救助的对象、条件、标准参照《平阳县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在慈善分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救助,由救助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慈善总会统一印制的“平阳县慈善总会慈善救助申请表”,经社区慈善工作站或村(居)慈善工作室调查核实后,将申请救助名单、救助理由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盖章)报基层慈善分会审查,经分会会长会议讨论后组织实施。其中需要县慈善总会配套救助的及时上报。分会会长签署意见,即可实施救助。一般每个季度开展一次救助活动。决定救助后,救助款应及时发放给救助对象。
第二十一条 慈善分会救助的款物要在实施救助后适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慈善分会应建立募捐、救助及工作档案资料。在慈善分会救助职责范围内救助的,救助后应将全套完整资料(含书面申请、审批表、调查材料、受助人的签字凭据等)整理存档。捐赠和救助情况要及时上报县慈善总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分会可参照本规则精神制定分会慈善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慈善总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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